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到底有哪些?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61发布日期: 2018-05-30 作者:税海微波

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总结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规定2017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税率调整为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重新解释了 “销售发票”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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