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631发布日期: 2022-04-2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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