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项异地跨省项目,我公司是总承包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总包开具了20万发票,收到分包方5万发票,在异地预缴了税款(20-5)/1.03*0.03=0.44万。请问异地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还需要交税吗?能写出会计分录帮助理解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96发布日期: 2019-03-04 作者:兰溪

一、结论

异地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需要申报,但不用补税。会计分录如下:

1.分包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8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0.15

贷:应付帐款——丙公司 5

2.开票时:

借:应收帐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0.58

3.预缴时: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0.43

   贷:银行存款 0.43

4.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0.58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0.4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0.15


二、分析

建筑企业跨市跨省的异地项目应于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简易计税下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等于应纳税额,因此不用另外补缴税款。“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建安企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申报时,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借方、贷方科目结平,不需要补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兰溪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