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先扣除超过债资比的部分,还是先扣除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就是说先调增哪一个?
一、结论
应当先扣除超过债资比的部分,在不超债资比的范围内再看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超过,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分析
因为资本弱化问题是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特别规定,而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所有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我们只有先满足债资比的情况下,才去考虑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说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数是按照正常债资比的基数来计算的是否超标的。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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