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吗?(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471发布日期: 2022-07-3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因此,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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