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中,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应根据总机构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实际已在总机构年度申报中实际享受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