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非上市公司,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要求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请问其中有一个条件是“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请问最近6个月如何理解?
一、结论
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
三、建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自2018年8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将进行系统升级。本次系统升级变化较大,扣缴申报客户端的名称由“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更改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因此,纳税人必须重视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准确核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
四、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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