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校是境内某民办大学(国家承认学历的)与境外某大学合作办学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从事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这一块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免征增值税规定。但是,我校经常举办一些高端知识培训班、企业高管进修班,取得的收入全部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请问:这部分高端培训收入是否可按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73发布日期: 2019-03-08 作者: 老税官

一、结论

贵校取得的除从事学历教育之外的高端培训班、进修班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三、政策分析

对照上述政策,贵校取得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有两点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1.贵校属于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学校。

2.贵校取得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虽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统一核算。因贵校是民办学校,不可能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四、建议

贵校应将从事学历教育的免税收入,与取得的进修班、培训班的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按照规定进行免税部分和应税部分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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