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单位内部食堂,给我们开收据,是否可以作为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结论
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分析
你们单位内部食堂属于你们单位的内部的一个部门,本身就是非独立核算的,应当将你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整体的盈利状况缴纳企业所得税,内部之间的收据是不能够作为企业整体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内部食堂对外采购的物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向零星个人采购的蔬菜等物资,可以凭外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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