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发票如何开具,现行规定如何 ?
一、结论
1.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2.成品油开具模块须主管税务机关开通。
二、分析
1.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都必须经这一专用模块开具,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 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三、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一明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