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所高校的研发机构,经常性承担一些课题研发项目和技术服务项目任务,取得研发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学校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些研发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要按6%交增值税,但由于进项税额比较少,感觉税负比较重,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解决办法呢?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83发布日期: 2018-08-09 作者:刘海湘

一、结论

您所在学校取得研发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在学校取得研发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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