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债务人以房产抵偿我公司债务,我公司从法院判决获得的房产,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何时?

来源:税台网 人气:2143发布日期: 2018-08-09 作者:秦菊玲

一、结论

法院院判决获得的房产,自法院判决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一般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为主要形式,另外,《物权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同样可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以,法院判决的房产,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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