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的住宿价格为300.00元/晚,餐饮消费150.00元,结算时客户要求将所有消费全部出具项目为“住宿费”的发票方便单位报销。酒店同意按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全部纳税申报。请问酒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但未少缴税是否也会受处罚?

来源:税台网 人气:2159发布日期: 2019-03-10 作者:书生

一、结论

提供服务方与接受服务方存在真实交易,但双方明知与实际业务不符,仍坚持开具与取得不实发票,酒店和客户双方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根据虚开发票处罚规定,对于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根据虚开金额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若不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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