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近期税务机关对我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查出我公司存在偷漏增值税问题,并拟对偷税数额处以一倍罚款,对于该问题我公司没有异议。但税务机关提出,因我公司偷漏增值税导致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拟对我公司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一倍罚款,那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罚款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36发布日期: 2018-08-10 作者:雁渡寒潭

一、结论

税务机关对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罚款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税务机关对你公司偷漏增值税导致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罚款,以及罚款的倍数符合税法规定。


三、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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