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生产高档化妆品企业,将化妆品以价格A销售给我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再由其以价格B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A或者B?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59发布日期: 2018-06-02 作者:税海微波

目前对于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再对外销售,没有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这样的规定,但如果生产企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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