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销售政策是客户累积消费到一定金额后给予一定比例返还,但是在返还时并不针对哪一项具体的销售,我们在返还时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也就是仅对返还款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
一、结论
贵公司对客户的返还政策属于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1999]598号)第一条规定,……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建议
公司应让客户先将已取得的蓝字发票认证,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信息表中填写返还部分对应的税额,贵公司再根据相应的金额和税额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19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书生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据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