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买入房产时一直未开具发票,但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缴纳并取得契税完税证,2017直转让该房产前,补开了发票。旧房转让按购房发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其加计扣除的时间从购买年度起算还是从开票年度起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560发布日期: 2018-08-13 作者:凡人

一、结论

从实际购买的年度起算


二、分析

开票日期不等同于所载日期!开具发票在备注栏注明的补开或是交易日期,也是所载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其中购房发票“所载日期”不是购房发票的“开具日期”,所载日期可以是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实际购房日期。即便没有备注购房日期,也应按财税[2006]21号、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从实际购房日起起计算并加计扣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四、建议

纳税人在补开购进房产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产购买日期,并提供确切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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