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地注册了总公司,但项目在B地,所以在B地注册了分公司,总公司的资质,现在拿地是不是必须用总公司,另外主体的大包合同是不是也必须和总公司签订,收款走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如何缴纳?其他税种又如何缴纳?

来源:税台网 人气:2487发布日期: 2018-06-02 作者:四叶草

一、 结论

1、项目公司属于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除非总公司授权,否则无法独立签订大包合同。

2、拿地一般来说,是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所以一般是总公司。

3、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第二条执行,也就是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开票,提供服务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遵循“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根据不同对象进行区分:

1)建筑企业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相关管理人员的个税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2)如果是全员申报代扣代缴的建筑企业,要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手续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3)在异地申报缴纳了的人员个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 分析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遵循“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所有总分机构均应“统一计算、汇总纳税”;

跨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跨市不跨省的总分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视各省规定

跨县区不跨市的总分机构,是否“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视各地级市规定;

统一县区的总分机构,无需“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3、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因此,实务中,根据不同的税种不同的规定,纳税人应该做好相应的纳税申报事项。


三、 建议

实务中,异地项目由于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总分公司机构所得地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因此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纳税,减少涉税风险。


四、 税法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3、《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四叶草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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