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初级农产品,取得了其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可以抵扣多少的进项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3298发布日期: 2018-08-16 作者:张亮

一、结论

2018年5月1日之前可以抵扣11%,2018年5月1日以后可以抵扣10%。


二、分析

财税〔2017〕37号来看,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1%,这和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的取得3%的普通发票抵扣13%不太相同,这个规定也是为了促进小规模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同时,沿用了财税[2012]75号从小规模购农产品按扣除率抵扣的优惠政策。即:小规模纳税人仅缴纳了3%的增值税,其下游环节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11%。当然2018年5月1日以后,由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可以抵扣10%。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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