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由于对方资金紧张,未能按时付款,请问,我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按照贷款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一、结论
应当作为主合同销售收入的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金融保险——贷款服务来缴纳增值税的。
二、分析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由于合同一方违约,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实际上不是贷款利息收入,而是由于违约而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性质,因此,它应当并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价外费用的内容来看:它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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