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填写信息有误,在交给购买方之前需要作废,但丢失了第三联怎么办?

来源:税台网 人气:2245发布日期: 2018-08-20 作者:兰溪

一、结论

你公司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对于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分析

专用发票第三联是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发票作废必须符合,当月发现,并且收回全部联次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你公司丢失了第三联,联次不全,因此无法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你公司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于发票丢失,《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因此,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不限定中国税务报)声明作废。


三、文件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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