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处房产因历史原因,不知道拥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缴2002至2018年,每年税款在10万元以下,请问是否过了追征期?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83发布日期: 2018-08-20 作者: 苏茉

一、结论

偷税、骗税可以无限期追征。如果在纳税期限界满后的三年(累计10万以下)、五年内(累计税额10万以上)没有发现纳税人不缴少缴,又不属于偷抗骗性质,不能去追征;如果在三年五年内已经发现但未缴纳,也就是欠缴税款的性质,即便不属于偷抗骗性质也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分析

税款的追征期分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对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和少缴,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细则第八十一、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过失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税额10万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规定,偷税、抗税、骗税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但是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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