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境内A公司采购产品,再销售给德国B公司,由于该产品是在柬埔寨生产,需从A公司柬埔寨分公司发货。请问我公司是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42发布日期: 2018-08-20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公司从境外A公司柬埔寨公司)购入品因未向中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所以不适用出口退税。


二、分析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如果非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应先从境外A公司泰国分)进口品,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如果是生产企业,还要符合视同自产的相关规定通过报关出口至美国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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