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取得被资产企业股权的,能否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03发布日期: 2018-08-21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现行政策仅对以列举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注意

不能擅自扩大技术成果范围,认为所有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均可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仅限于列举的,不是广义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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