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96发布日期: 2018-08-22 作者: 张亮

一、结论

不可以,这个政策不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仅适用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二、分析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说责任非常大,所以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企业是不会投资于风险很大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这样就会加大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个人认为,这也是为什么43号公告讲普通合伙企业从适用主体里面排除的主要原因吧。43号公告适用的主体仅包括三类: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不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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