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若不及时确认增值税收入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一、结论
你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若你公司不及时确认收入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税务风险。
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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