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取经销商保证金,若当年经销商未发生违约情形则全额退还保证金,若当年发生违约则扣除相应的保证金。那么,我公司对于取得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扣留的保证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37发布日期: 2018-08-24 作者: 雁渡寒潭

一、结论

你公司取得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扣留的保证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税法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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