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临时雇佣个人提供场地平整劳务,支付的劳务费(金额小)可以不用发票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549发布日期: 2018-08-24 作者:老税官

一、结论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规模,设置复式账、简易账或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个体工商户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临时雇佣个人提供场地平整劳务,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提供金额小的劳务,不达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条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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