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员工无偿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862发布日期: 2018-08-25 作者:张亮

一、结论

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视同销售规定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也就是服务无偿提供方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自然人),所以,员工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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