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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八日
• 国税发〔1998〕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 财改字〔1985〕103号 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 SPV公司项目资本金的运作及财务处理
• 从未实际使用的土地,是否还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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