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发[1986]90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该文件发出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在财务上如何列支。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
二、本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一篇: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86〕财税字第340号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