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车船税审查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的,除不征车船税的机动车外,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未能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
(一)注明车船税信息的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度的纳税或免税证明。
三、保单上注明的车船税信息是指以下信息之一:
(一)保险机构依法代收或免征(减征)的信息。
(二)投保时车船税已在税务机关缴纳(或开具减免税证明)或已由保险机构依法代收(或减免)的信息。
四、对下列不征车船税的机动车,无需提交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具体以号牌种类作为认定依据,使用的发牌机关代号为“粤Z”。
(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具体是指:燃料种类为纯电动或燃料电池,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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