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精神,省地税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6日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征管体制,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公平性和规范性,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公平。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由风险监控机构推送后立案查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以下简称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省级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重点税源企业及省直属局管辖的纳税人;市级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市重点税源企业(不含全国和省重点税源企业)及本级管辖的除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所有纳税人;县级对象名录库包括本级管辖的除市级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所有纳税人。
各级对象名录库分别下设重点税源企业库、非重点税源企业库和非企业纳税人库等一级子库,一级子库下设正常库和异常库等二级子库。异常库包括税收高风险企业、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
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税务登记情况和企业纳税情况对名录库进行调整。
(三)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省级、省辖市级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县级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省级、省辖市级和县级稽查局分别负责本级对象名录库的随机抽取工作。上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下级税务稽查部门稽查。下级税务稽查部门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从其他地区选调人员参与稽查。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待查对象确定后,风险监控机构应根据待查名单,将应对任务连同识别的风险点推送给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检查,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对风险点进行核实和反馈。
(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其中:从正常库中抽取比例不高于30%,其余从异常库中定向抽取。省、市稽查部门应于年初抽取全年的待查对象,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抽取。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原则上从异常库中定向抽取。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抽取待查对象。
对非企业纳税人,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超过1%。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抽取待查对象。
对3年内稽查部门或中等风险应对部门已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的对象,不列入当年随机抽查范围。
(六)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省局统一规划和建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分级管理和使用。省级人员名录库包含省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和省辖市、县稽查局部分检查人员,其中省辖市、县检查人员由各省辖市稽查局根据省稽查局的要求推荐;省辖市级人员名录库包含省辖市稽查局检查人员和县稽查局部分检查人员,其中县检查人员由各县稽查局根据省辖市稽查局的要求推荐;县级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县稽查局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一个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七)国税、地税开展联合抽查
国税、地税机关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八)实现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
科学安排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辖区内税务稽查对象数量、稽查资源配置、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企业、行业分布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充分体现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同一年度内,稽查部门已抽取的待查对象,风险监控机构不再推送中等风险应对部门;风险监控机构当年已推送中等风险应对部门的纳税人,稽查部门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各级稽查部门与风险监控机构要充分沟通配合,统筹安排稽查部门的检查与中等风险应对部门的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影响形象问题。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纳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其落实到位,并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全省地税系统共享。
(三)加强纵向横向联动
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随机抽查事项,要严密跟踪,督促、指导实施稽查的税务机关开展工作,防止敷衍塞责和消极懈怠。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随机抽查事项涉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主办地区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不得推诿抵制和包庇袒护。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执法协作。
(四)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接受社会监督
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税收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务稽查部门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相应调整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三)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强化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各省辖市地税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注重培训宣传
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组建专业团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加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解疑释惑,增进理解,促进和谐,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标准,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上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统计表(表样见附件)、工作进展及主要成果等情况,上报路径为:省局FTP-稽查局-业务管理科-随机抽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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