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
税台注释:该文全文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结合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上线启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部分地方税费,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款个人所得税代征规定不适用于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企业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层级证明文件的亦视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
二、计税方法
自然人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额=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规定的“定率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执行。
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费)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以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率)计算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其中: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未提供层级证明文件的亦视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建安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预缴)。
三、完税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完税凭证,并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四、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还代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纳税证明的开具
对代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六、其他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七、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
上一篇: 穂地税函〔2016〕18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
下一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电子税务局上线致广大纳税人的一封信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3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