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新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各单位,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代征仅针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税收票证使用及会统核算
(一)税收票证使用
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时,开具国税部门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国税局相关规定进行票证管理和税款结报,代征的地方税费明确为地税局收入。
(二)代征地方税费核算
1.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费,由国税部门负责组织入库、对账,并纳入国税部门会统核算及向总局报送相关报表,国税部门不再向地税部门进行税费款报解。
2.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费,省国税局应按月向省地税局传递分县(市、区)代征地方税费统计报表,由省地税局合并后反馈到各县(市、区)地税局,明确为对应各县(市、区)地税局收入。
3.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后,若发生纳税人代开发票错征、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需退还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其所对应代征的地方税费款,一并由国税部门按原计征入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予以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协调,密切合作,及时处理和反馈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
(二)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签署。以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为单位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就委托代征地方税费事宜签署委托代征协议。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代征税费的税款入库工作,确保代征税费收入按属地原则、分税费种和预算级次缴入相应的国库。
(四)国税部门在代征地方税费时,应在征管软件中依率征收,不得随意改变应税项目,变更税种,降低征收标准;国税部门每月应做好代征地方税费收入对账、统计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五)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准确的代征税费相关税率(征收率)、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等信息,并承担相关责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两部门应就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事项联合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予以报备。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协商确定。
(八)此前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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