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委托代征地方税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7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一)国税部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代征地方税费适用税(费)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所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的划分,按相关行政区划的规定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率为2%。
(四)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视不同情况征收。
如上述地方税费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的政策问题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征收票据
市国税部门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时,使用地税部门的征收票据。
四、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时,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向地税部门申请退抵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咨询方式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国税12366—1、地税12366—2)。
六、实施时间
合肥市地税部门委托合肥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23日
附件: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有关政策解读
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的目的是什么?
答:1.方便纳税人办税。目前,纳税人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后,需要再到地税部门缴纳地方税费。实行委托国税部门代征,能够解决纳税人多处跑、缴税不便捷等问题。2.加强国地税协作,建立税源控管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二、委托国税部门代征范围是什么?
答:委托国税部门代征范围有两类,一类是国税部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另一类是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情况,纳税人仍然需要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三、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区域是什么?
答:合肥市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个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经济开发区、巢湖经济开发区4个开发区,由市地税局统一委托市国税局代征。肥东、肥西、长丰、巢湖、庐江5个县(市),由各县(市)地税局分别委托对应的县(市)国税局代征。
四、《通告》内所称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税的
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月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年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3500)×12×应税所得率
其中: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取值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年应纳税所得额≤1.5 | 5% | 0 |
1.5<年应纳税所得额≤3 | 10% | 750 |
3<年应纳税所得额≤6 | 20% | 3750 |
6<年应纳税所得额≤10 | 30% | 9750 |
年应纳税所得额>10 | 35% | 14750 |
应税所得率取值为: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6 |
商业 | 5 |
修理、修配业 | 5 |
农、林、牧、渔业 | 5 |
其他行业 | 8 |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2.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800元-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1-20%)-相关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且小于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2.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
(1)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收入-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注:减征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注:减征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元-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
2.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800元-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1-20%)-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包括以下项目:
(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以每次扣除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是机器设备、车船的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上述办法确定。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必须由纳税人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资产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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