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件:24401002029.gzds@gov.gzemail.cn
2. 传真:020—836371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3日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8日
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八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附件2《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待清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明细表(2015.12.15)》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减免审批,其事项管理层级为县(区)级局。
因此,我市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条关于“每户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年税额超过100万元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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