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30日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 ||||
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 | ||||
外部门信用最高级别 | ||||
本部门A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 ||||
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 | ||||
外部门信用最低级别 | ||||
本部门D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计分标准 | 直接判级 |
11.涉税申报信息 | 1101.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 1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 扣5分 | |
1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 扣5分 | | ||
1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 扣3分 | | ||
1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 不能评为A | | ||
1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 不能评为A | | ||
110106.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 扣5分 | | ||
110107.定期定额户主动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未开票部分销售收入,且申报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 | 加分=(申报税款-定额)/定额×100%*5,限加6分 | | ||
1102.增值税抄报税 | 110201.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 | 扣5分 | | |
1103.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 110301.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或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 扣11分 | | |
1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 | 11040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____ | 直接判D | |
1105.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 1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扣3分 | | |
110502.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 扣3分 | | ||
110503.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按次计算) | 扣5分 | | ||
110504.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的 | 扣5分 | | ||
110505.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 扣11分 | | ||
12.税(费)款缴纳信息 | 1201.欠缴税(费)款 | 1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但至评价期末已缴纳的(按次计算) | 扣5分 | |
120102.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 | 不能评B(含)以上 | | ||
1202代扣代缴 | 120201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 扣11分 | | |
120202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 | 扣3分 | | ||
1203.核定征收 | 120301.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 扣11分 | | |
1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 1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 | 1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 扣5分 | |
1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按次计算) | ||||
1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 扣3分 | | ||
1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按次计算) | ||||
1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 | ||||
1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按次计算) | ||||
1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按次计算) | ||||
1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按次计算) | ||||
1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 扣11分 | | ||
1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____ | 直接判D | ||
1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 | ||||
1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
1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
1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
130115.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构业务或提供虚假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 | ||||
130116.其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
130117. 12345、12366热线等公开服务投诉平台有拒开发票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的(按次计算) | 扣3分 | | ||
130118.网络发票查验中查出异常票,经核实为异常票的(按次计算) | 扣3分 | | ||
130119.网络发票中无蓝字发票做红冲,经核实为异常红冲的(按次计算) | 扣3分 | | ||
1302.税控器具安装、使用、保管 | 1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扣3分 | | |
130202.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扣11分 | | ||
130203.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 扣1分 | | ||
14.登记与账簿信息 | 1401.税务登记 | 14010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复业登记的 | 扣3分 | |
140102.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 | | |||
1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 ____ | 直接判D | ||
1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
1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
140106.采取虚假停业、虚假注销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 ||||
140107.采取虚假注销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虚假注销后,至虚假注销行为被依法处理前,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040108.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 扣5分 | | ||
140109.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 不能评为A | | ||
1402.账簿与凭证 | 140201.未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 扣11分 | | |
140202.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扣11分 | | ||
15.税务检查 | 1501.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信息 | 1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扣5分 | |
15010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扣11分 | | ||
150103.无补税,有行为罚款且已缴纳的(按次计算) | 扣11分 | | ||
05010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____ | 直接判D | ||
150105.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 扣11分 | | ||
150106.未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但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退税的 | 扣11分 | | ||
16.税务稽查 | 1601.涉税犯罪 | 16010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 ____ | 直接判D |
1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 ||||
16010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 ||||
1602.严重涉税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 160201.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____ | 直接判D | |
16020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____ | 直接判D | ||
1603 税收违法“黑名单” | 160301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系统的 | ____ | 直接判D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计分标准 | | |
银行 | 1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扣11分 | | |
工商 | 190201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 扣11分 | | |
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 | 190301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 扣11分 | | |
海关 | 190401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 扣11分 | | |
其他信息 | 190501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级别评价的 | 加5分 | | |
190502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级别评价的 | 扣5分 | | ||
190503.积极参加“纳税人学堂”学习,成效显著的 | 加5分 | |
关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制定《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标内容
《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出纳、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纳税人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税务检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65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7个指标。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采集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纳税信用管理法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和《关于全面落实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仅记录,不扣分,其中D级记录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或加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或加分标准。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三、关于分值设计
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或加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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