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适用于我市部分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公告。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植物油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单耗数量(吨)
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 豆油 大豆 5.46
豆粕 大豆 1.26
卵磷脂 大豆 432.17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单耗数量(吨)
绿雪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活菌奶 鲜奶 0.8727
芦荟奶 鲜奶 0.4208
鲜酪乳 鲜奶 1.0056
调味乳 鲜奶 1.1236
复原乳 鲜奶 1.1398
3.3G原味鲜酪乳 鲜奶 1.0452
原态酪乳 鲜奶 1.0389
深圳市时代乳业有限公司 风味发酵乳 鲜奶 0.1008
高钙鲜牛奶 鲜奶 1.0091
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 100%纯、鲜牛奶 鲜奶 1.055
高钙奶 鲜奶 1.0868
学生草莓奶 鲜奶 0.902
凝固瓶酸奶 鲜奶 1.012
都市牧人 鲜奶 0.88
苗条木瓜奶 鲜奶 0.66
红枣奶 鲜奶 0.66
甜牛奶 鲜奶 0.6
发酵#酸奶饮品 鲜奶 0.48
光明华侨酸奶 鲜奶 0.264
三、酒及酒精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单耗数量(吨)
雪花啤酒(深圳)有限公司 啤酒 大米 0.0483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 啤酒 大米 0.046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执行。据此,我局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纳入试点的六户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明确了我市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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