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财关税[2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规定,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下文简称《公告》)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规定修订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修订为: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税条件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详见附件1,简称《清单》)可自行下载,如《清单》未能填列全部产品名称,可添加行数填写。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五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统一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符,并且统一了清单样式和填写要求。
三是本公告执行时间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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