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附件2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 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01月3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文件精神,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就电池、涂料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一、关于税种登记
考虑电池、涂料为新增消费税税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公告要求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税款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且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明确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并相应设计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用于计算扣除税款的《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帐》。
同时,为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公告要求纳税人须将用于计算扣除消费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不需申报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为规范电池、涂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的管理,公告规定生产、委托加工相关电池、涂料产品的纳税人须持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池、涂料产品检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纳税申报
在目前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采集和共享程度不断提高的环境下,从简化办税资料和办税程序的目地出发,公告在现行的其他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申报表的基础上,对部分申报附表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单独制定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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