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国税函[2005]190号第二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虚报的亏损额合并在当年或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纳税调整,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5号)中省局加具的意见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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