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和参保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厦门自7月起在全市税务系统启用金税三期系统,我局已顺利完成新旧征管系统切换工作,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7月份申报期顺延,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5日。
为与金三系统衔接,我局网站系统各模块也重新开发建设,推出新版网上办税服务厅。新版上线初期因在线办税人员较多造成网络拥堵,我局已组织人员对系统和硬件进行优化,积极改善和缓解办税压力。纳税人如遇到登录或办税操作缓慢等问题,请适当调整办税时间,尽量避开办税高峰期。由此造成的不便,请予谅解!
和旧版相比,新版网上办税厅主要有以下变化:
1、登录后的办税厅首页界面优化。采用横栏图标和可收缩菜单,更方便操作。登录首页仍然是个性化的涉税提醒界面。
2、最大的变化是个税申报。根据总局要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9个税目的个税都必须使用个税扣缴软件(简称“客户端”)申报或者上门申报。只有个税定率申报和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可通过网站申报。
3、增加了税种认定,申报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的税(费)种已进行认定。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提示“税种未认定,不能申报”的,需补充认定后才能进行申报。(2)纳税人要按照认定的申报期(按月、按季或按年)进行申报,属期内无应税收入、应税行为发生的,也要对认定的税(费)种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催报并生成违章记录。 (3)同一纳税人同一征收项目、同一征收品目、同一征收子目、同一所属期内只能申报1条记录。网上申报后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在税款尚未缴纳的情况下,可通过网站进行“申报记录作废”后,再重新申报。如果已缴纳税款,则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4)受限于金三系统接口问题,代扣代缴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4、缴税更加灵活方便。纳税人提交申报后,不需要人工生成电子税票,只要在税款缴纳环节选择缴款方式和银行帐号,系统发送扣款时会自动生成税票,扣款失败自动删除税票,可在税款缴纳功能中重新发送扣款。此外,逾期未缴纳的税款(包括欠税)也可以通过网站补缴,系统会自动产生滞纳金一并发送扣款。提醒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在发送银行缴纳税款之前,务必要对申报数据核实清楚,做到心里有数。
5、房产、土地税源登记和申报,网站2016年3月起已经按照金税三期系统的登记和申报规则做了修改。如果企业之前未按要求做好税源维护的,将导致迁移到金三系统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不够准确完整,因此,请纳税人务必要认真核对当前系统中的税源信息,及时补缺补漏,确保生成的税款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具体请参看《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的若干提醒》)
6、土地增值税申报。金三系统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尾盘销售及转让在建工程等申报的前置条件。由于网站尚未开发该项目登记功能,请需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尾盘销售及转让在建工程等申报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一并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具体请参看《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事项的通知》)
7、表报报送的内容和操作也有较大变化。一是表报的种类有调整。自2016年第二季度(所属期)起国、地税统一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和期限,具体可参看网站涉税通知。考虑到征管系统切换和报表种类统一等因素,第二季度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限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此外,纳税人在报送报表时如发现国地税局的报表种类不一致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具体请参看《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通告》)
8、网上涉税申请事项减少,主要是由于业务优化或受限于金三系统接口问题。退税申请、个税手续费申领、社保退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减免税等事项将保留,但有部分事项暂未上线,拟和电子影像系统功能衔接后推出。
9、增加“增量房税源管理”模块。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个人税收管理模式,今后增量房的契税改由购房者自行申报缴纳。金税三期系统需要有税源号才能进行契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站,在完成“不动产项目登记”后,进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从网站下载《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批量模板,填写完整后将模板(电子版)拷贝带到办税服务厅,由柜台人员将模板导入金三系统中进行批量登记信息采集。登记后得到房源编号,将房源编号告知购房者,购房者根据该房源编号在办税窗口申报缴纳契税。(具体请参看《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的通知》)
10、取消企业端的纳税人学堂报名功能,办税人员以个人身份登录网站进行报名或预约。根据年初计划,厦门国、地税联合建设纳税人学堂网络平台,预计年底前正式投入使用。
11、关于数据查询。除社保数据查询基本不变外,网站多数查询仅支持2015年1月1日以来的税款缴纳入库查询,个别查询有提供历史数据查询,例如个税申报数据明细查询等。如有特殊查询需求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查询。如某项查询的需求量较大,我们会视情况补充完善该查询功能。
以上为新版网上办税厅的主要变化情况,更多详情请参看网站办税相关问答。
为方便纳税人熟悉了解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的各种差异,我局在网站建立了金税三期专题,敬请关注!
有关的培训课件和热点问答归集,以及各具体业务的通知公告等,在专题里都能查阅,欢迎使用!也欢迎纳税人通过网站信箱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把办税服务环境建设的更好!感谢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上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下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的通知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67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46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43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35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5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37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67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46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43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35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5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15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85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4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0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27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6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5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215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15666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