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质量与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9〕88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推开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要求的通知》(皖地税〔2009〕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和省地税局明确规定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各县(市)地税局和市直各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
(二)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各征收管理分局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将审批情况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有关资产损失金额界定
(一)《办法》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中“单笔数额较小”,暂定为单笔数额2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暂定为当年固定资产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10万元以上)。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中“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暂定为当年在建工程项目报废损失20万元以上。
(四)《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及《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暂定为当年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当年如果实行分次报批的,应累计计算)金额1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5万元以上)。
(五)上述“以下”金额含本数,“以上”金额不含本数。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地税局报告。
滁州市地税局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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