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经与省建材局、 省财政厅协商同意,现将《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开征前后的宣传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财政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水泥企业的分布情况及销售情况,确保应征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散装水呢事业的发展。为了认真做好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促进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内资,三资和个体)。
(一)省、部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或由其委托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征收;
(二)地、市属企业,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三)县(市)属和县(市)以下企业,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第三条 征收依据、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和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征收专项资金。
(二)购买者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征收,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代缴。
(三)购买者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散装水泥和水泥熟料,按每吨5元征收,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代缴。其中水泥生产企业自留60%,用于发散装水泥。各基层征收机关在填开“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时,应在其备注栏上注明企业自留60%部分的金额。
第四条 征收业务费。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业务费用,由各地财政部门分别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对上划的专项资金不得再提取业务费),用于征收业务方面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按本级征收部门征收额的5%全额返还征收部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征收与解缴
(一)生产水泥企业按当月销售袋装、散装水泥和水泥熟料量乘以交纳专项资金标准计算出应纳交专项资金总额,在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专项资金,并填报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式四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财政局各一份,企业自留一份。
(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水泥企业填报的月(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当月应缴的专项资金,并及时存入当地税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设资金过渡专户”
(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专项资金,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划转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并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六条 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专项资金和水泥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市及其以下无权减免。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能力上缴的,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后主方减免。
第八条 征收凭证及报表
(一)专项资金征收凭证用“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六联单,票样附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分别由各级地税机关向级财政部门领取。
(二)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报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表式附后),印发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
(三)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将水泥生产企业填制的专项资金月(申)报表逐级汇总表后,编制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半)年报表,分别报至省地税局政四处和财政厅综合计划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半年报报送日期为7月20日前,年报报送日期为次年元月20日前)。并要求地、市按季报送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季度终了后5日内电话报送)。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8月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据《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细则。
上一篇: 皖地税政三字[1996]400号 安徽省地方税局关于调整贵池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涉企软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0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79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0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8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2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6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5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8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8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9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