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1999-11-19
税台注释:该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财法字〔1999〕57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和《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中有关规定,我们对农业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报送的1998年进口计划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准予农业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下列额度内(见附表)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协助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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