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皖政[2000]9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对1996年以来发布的涉及财税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
一、下列文件中规定的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收购破产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1996]207号)
2、《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市体改委关于加快组建和发展重点企业集团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1997]184号)
3、《关于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200号)
4、《关于市物资局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组建合肥物资集团(公司)的批复》(合政函[1998]46号)
二、下列文件中规定的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现行财税政策不符的,停止执行。
1、《关于深化乡镇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1998]11号)
2、《关于加快国有中小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合政[1999]81号)
3、《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24号)
4、《关于发展合肥市“便民小吃”餐饮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8号)
5、《关于中国科学院合肥分院若干问题的复函》(合政办函[1997]6号)
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合政[1998]150号)
7、《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8]168号)
8、《合肥市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财税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自定财税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于8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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