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要求,全省地税系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纳税人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标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地税机关进行审核后,即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已经进行了资格确认的纳税人,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地税机关直接免收其发票工本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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