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证明销售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证明》的管理、检查,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新版《证明》(甲、乙两种样式和说明见附件一)自2009年12月1日起启用,并有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老版《证明》。
二、新版《证明》由开采矿产品所在地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据。具体开据人的确定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三、对《证明》的管理应按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登记、领用、注销及审批制度。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据《证明》;对未发生开采应税矿产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证明》;开据《证明》的销售数量,不得超出纳税人实际缴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四、领用《证明》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备案。
五、老版《证明》已开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于2009年12月底前全部上缴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二。
六、对收购应税矿产品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用老版《证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其检查结果于2010年2月底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省局在适当时候进行抽查。
附件: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等(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月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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