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2016年1月1日起,将已经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税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简化办理手续。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由于其流动性较差,通常难以找到较为合理的参照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二)什么情况下转增股本可以分期缴税
根据《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如何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分期缴税计划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按照《公告》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豫地税函〔2009〕37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